項目 | 補助種類 | 補助內容 | 申請期限 | 應繳文件 | 注意事項 |
公教人員在職死亡 | 殮葬補助 | 殮葬補助費: ◎給付月數: 1.火化者,補助七個月 2.土葬者,補助五個月 補助計算基準以最後在職時經銓敘審定之本(年功) 俸等級計算。但不得低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
事實發生之日起,經過十年不行使而消滅 | 1.殮葬補助申請書 2.死亡證明文件 3.相關親屬系統表 4.遺族領受代表同意書 5.最後一年考績通知書或最後在 職薪資單 6.除戶及全戶籍謄本 7.如為火化者,火化許可證明 |
1.殮葬補助費應由實際支付殮葬費用之遺族領受; 如殮葬費用係由遺族共同支付,則該補助費應依各遺族實際支付比 例領受之 2.夫妻二人同為軍公教人員,如一方死亡,僅能申請殮葬補助費, 配偶不能再申請生活津貼之配偶喪葬補助 3.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可申請補助,惟給與之標準, 以最後在職之月俸額為準 |
公保保險給付 | 死亡給付: ◎給付月數: 1.因公死亡者,給付36個月 2.非因公死亡者,給付30個月給付金額依被保險人死亡當月之保險俸(薪)額乘以給付月數 |
1.現金給付請領書 2.領取給付收據(選擇直撥入帳者,檢附存摺封面影本) 3.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 4.載有被保險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 5.法定受益人證明書 6.受益人現戶戶籍謄本 |
因公死亡者請參閱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 | ||
眷屬死亡 | 生活津貼 | 喪葬補助: ◎ 父母、配偶死亡五個月薪俸額 ◎ 子女死亡三個月薪俸額 ◎ 補助計算基準以事實發生日期當月薪俸額為準 |
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 | 1.申請表 2.死亡證明書 3.確認申請人之親屬關係及各該事實發生日期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
1.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2.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3.申請(外)祖父母喪葬補助,以(外)祖父母無子女或子女未滿 20 歲或年滿20歲無力謀生,且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為限,補助五個月薪俸額。 |
公保保險給付 | 眷屬喪葬津貼: ◎給付月數 1.父母、配偶死亡,給付三個月 2.年滿12歲至未滿25歲之子女死亡,給付兩個月 3.已為出生登記且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給付一個月 ◎ 給付金額以事實發生日當月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 (薪)額之平均數乘以給付月數得之 |
保險人之眷屬死亡之日起,經過十年不行使而消滅 | 1.現金給付請領書 2.領取給付收據(選擇直撥入帳者,檢附存摺封面影本) 3.眷屬死亡證明文件 4.載有眷屬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 5.足資證明其親屬關係之被保險人戶籍謄本 |
1.死亡眷屬之父母、配偶或子女同為被保險人時,應於請領津貼之前,自行協商,推由一人請領。 2.被保險人請領津貼之眷屬為生父(母)、養父(母)或繼父(母)之一方時,在不重領原則下,可擇一報領。 |
一、撥打「1950」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或親赴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洽詢:
(一)直接協助轉接至所在地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有專人提供專業及熱忱的服務。
(二)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1950專線之計費方式,比照一般市內電話或行動電話收費;亦即消費者以市內電話撥打,即以市話計價,若以行動電話撥打,依該專線與各電信公司約定的費率(較一般行動電話撥打市話費率優惠)計費;如以預付卡撥打,則以各家公司預付卡撥打此專線之費率計算。另此類特碼專線之費用,各電信業者皆排除適用月租費扣抵通話費及贈送撥打市話通信費分鐘數方案。
二、本院消費者中心諮詢服務:
(一)服務方式:本院消費者中心,聘請消保志工提供諮詢服務;服務專線為:02-33567706、02-33567707、02-33567708,消費者亦可親至本中心(臺北市天津街2號入口)洽詢。
(二)服務時段:每個上班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
三、中央各主管機關服務窗口之聯絡電話及服務地址可於本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s://cpc.ey.gov.tw/)點選「諮詢窗口」查詢。